(2016)川130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彩与四川和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四川和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王彩,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被执行人四川和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熊路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彩申请执行四川和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和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和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950.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