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532号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铁。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博武。被告:王秀杰。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