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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鹏与姬广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鹏,姬广军,金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464-2号申请执行人江鹏,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6号被执行人姬广军,男,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北毛峪村122号被执行人金吉芬,女,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北毛峪村122号本院在执行江鹏与姬广军、金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姬广军、金吉芬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责令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2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720元,未执行本金2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72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五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岭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