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向葛某谎称自己是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员工,能够将葛某的女儿安排到该电力公司工作,并以疏通关系、办理学历等虚假理由,多次向葛某索要钱财,期间,为了骗取葛某的信任或者打消葛某的怀疑,被告人王某除了编造各种理由搪塞外,还送给葛某华润电力公司工作服、假的工作证,向其出示盖有虚假的华润电力公司公章的通知单、退款单等。通过以上手段,被告人王某共骗取葛某现金26万余元人民币。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裴某、盛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工作服、工作证、虚假证明照片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的主要辩护意见:1、其没有诈骗的故意,是一名自称“谢某”的男子答应其能让葛某的女儿进电力公司,其才向葛某要钱的;2、其是主动要求葛某报警的,系主动投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向葛某谎称自己是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员工,能够将葛某的女儿安排到该公司工作,并以疏通关系、办理学历、安排行政岗位等虚假理由,多次向葛某索要钱财。期间,为了骗取葛某的信任或者打消葛某的怀疑,被告人王某不仅编造各种理由搪塞外,而且送给葛某华润电力公司工作服、假的工作证,向其出示盖有虚假的华润电力公司公章的通知单、退款单等。通过以上手段,被告人王某共骗取葛某现金26万余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六七月份,其还未毕业,一天其母亲带其去王某的家,说是给其安排工作的,当时给了王某10万元。王某自称是华润电厂人力资源部的副科长,她能办这个事。2014年7月份其毕业了,但王某说虽然有毕业证,但是暂时没法安排。后来王某不断的问其母亲要钱,每次数额都不定,三万、五万的,理由也不一样,有说是交押金,还有说要请客吃饭。在2014年10月王某让其母亲去拿通知单,通知单写刘某1已成为公司正式编制员工,还表明拿着单子到财务部能换取4万元就业退款,上面盖着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的章。但是后来王某以各种理由不让其去报到,中间又换了很多通知单和退款单。期间王某还让其照相,给其做了工作证和一套工作服。后来其和母亲到华润电厂找过多次,王某总是拦着,给其母亲写借条,还找一个自称华润电厂员工的人做担保。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天热时的一天,其妻子葛某说王某能给女儿安排电厂的工作,毕业就能去上班,但是得先交十万块钱。时间不长葛某喊其去给王某送钱,在王某家,王某说她是人事科干部,有把握把这事弄成,然后其对象把10万块钱给了王某,王某打了借条。后来其和对象一起又给王某送过两次钱,一次是要给其女儿办文凭,王某说大专文凭低,得办成本科文凭。另一次说是让其女儿进行政区。其家总共给王某20多万,具体数目葛某知道。3、证人裴某的证言,证明其女儿王某说她在华润电厂人事部门工作。在二三年前,葛某问其女儿的电厂还要人吗,其回家给王某说了这件事。好像王某说要10万能办成。后来其给葛某说厂子招人,让她准备钱。后葛某一家三口到其家,把钱交给的王某。从那时候开始王某一直向葛某要钱,刚开始是通过其,后来她就自己和葛某联系,有时候要1万,有时候要2万,都是给刘某1办学历,办工作的事。期间王某给过刘某1蓝色的工作服,还有工作证,在天桥东让刘某1办的工资卡,还把刘某1的手机号加入集团号。后来还给刘某1上班报到的通知书和退款单。4、证人盛某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夏天,王某打电话找其,让其冒充她厂里的师傅。当时其见到刘某1母女,王某介绍说其是电厂的“小师傅”,并让其给刘某1说几号去上班,王某还说到时去找其就行。后来王某给刘某1打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过了几天,王某让其给葛某打电话说晚几天才能去上班。其按照王某说的,给葛某打了电话。到了2015年九月份一天,王某让其去电厂,在华润电厂一号门的门口其见到了王某和她妈妈,还有葛某母女在电厂门口吵架。最后王某给葛某打了三十万的借条,葛某还要求其在条子上担保,其就随手在条子上写了“肖某”的名字。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的员工,在综合部上班,综合部负责人事、财务、后勤、档案、行政接待、全面预算和党务工作。其综合部没有叫王某的工人,整个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内也没有叫王某的员工。电厂从2009年以后就没有人力资源部,也没有财务部。公司招聘员工,是由南京的分公司负责,先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然后提供学历证明、单位证明,职称和身份证明。来报到的员工都是拿以上证明的原件来综合部报到,从没有以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招聘员工发过通知单。员工工牌里面带磁条,能刷开电厂的门禁,是公司统一办的。二、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证明在2011年时,王某母亲裴某称王某在华润电厂工作,可以帮其女儿进电厂工作。在2012年7月10日裴某打电话说有进电厂的名额,得交10万块钱。第二天晚上其一家三口到裴某家,将10万元交给王某,王某写了一张收条。2013年2月份的一天,裴某又给其打电话说要是确定去,得交2万块押金,以后可以退。其就凑了2万元在恩华大厦大厅把钱交给的王某。到了2014年的秋天,王某说其女儿学历不行,要本科学历,电力公司和江南大学有协议,可以弄到本科学历,得交1万块钱,其把钱给了王某。过了几天,王某又说还要1万5千元,其和女儿到证券公司找裴某,裴某又给王某联系,在天桥东路北旁的乡间小酒馆,其四人见得面,其掏出5000块钱给的王某。接着王某让其女儿刘某1去办张银行卡作为工资卡,办好之后王某用手机给银行卡拍了照,还拿刘某1的身份证,说报给公司财务科,她还要把刘某1的手机号拉入集团网。又过几天,王某说毕业证办成三本了,公司不承认,还需要2万块钱再办,其在星辉影院门口把钱给的王某。过了近一个月王某又以二本毕业证不行,得要一本为由,又要了2万块钱。几天后,王某打电话约其见面,说有去公司行政区的名额,要2万块钱,其又给了王某2万。这次她给其一张通知单,上面有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的章,说其女儿已成为华润公司正式编制员工,11月25日到公司报到,还写退4万块钱。后来王某又以要请领导为由要了其1万元。到了报到日期,王某以纪委检查、领导被抓等理由推迟时间。在2014年12月12日,王某又要2万块钱请领导吃饭,其和丈夫给王某送的钱。还有一次王某说在南京给其女儿办工作急需一万五千元,其通过转账的方式打给她的。后来因一直拖延报到时间,王某给了其一张退款证明,上面写着请刘某1到公司财务处领取所退款项20万元,但称该退其的钱不到20万,需要再交6000元,正好凑整。其就又给了王某6000元。此后其家人就一直问工作的事情,王某就一直给其换通知单、退款单。后来王某又以领导的亲属也想进行政区,让其掏钱帮忙,其就最后一次给了3000元钱。因为王某一直没有安排好刘某1的工作,其就要去华润电厂找领导,也报过警。但王某就多次拦着其,并给其打欠条称会还钱,为了让其相信,还找了一个自称叫“肖某”是电厂人力资源部的副科长的人做担保。其总共被骗大概是26万多。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认其一直对外包括对家里人说自己在电厂人力资源部工作。2012年葛某找其,让其把刘某1弄进电厂。2013年春夏之交,其和一个叫谢某的人相好,其对谢某说母亲朋友的女儿要进电厂,让谢某帮忙。谢某称十万块钱肯定能办成,而且让其还能弄点钱。其打电话让葛某准备钱,之后葛某一家三口将钱送到其家中,其当时称自己在人力资源部升科长了,这事情办不好,钱可以退。第二天其把钱交给了谢某。后其联系谢某,谢某说刘某1文凭不够,先拿5万办文凭。接着其分两次问葛某要钱,第一次要了一万,后又要五千,其还带刘某1到工商银行开的工资卡,并说下个月开始发工资。后来又要了2.5万块的毕业证钱。接着其告诉葛某说钱不够,还得再拿钱,陆续又要了6万元,这时候共向葛某要了20万。在2015年的二三月时,谢某说再让拿2万,将刘某1办进行政区。其将此事告诉葛某,她又给了其2万。拿到22万时,谢某说既然这个女的钱那么好要,肯定还有,让其以请客送礼等名义再要钱。其想葛某手里肯定还有钱,在南京其就给葛某说要给单位领导送礼,让她转账1.5万元过来。后来其以换领导为名,需要继续找关系向葛某又要了2万元。刘某1毕业之后,谢某给其一个通知单,上面有公章,写着刘某1去报到时间,并说单子不是公司的,外人看不出来。其将单子交给葛某,报到那天谢某让其找理由拖延时间,这样的情况至少有十次八次,每次都是一个通知单,一个退款单,后来葛某也不相信,开始去电厂找。其就找盛某,让他冒充电厂人力资源部的员工来拖延。其总共收了27万左右,这些钱给谢某22万,剩下其留着用于平时花销了。四、书证、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1、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检材上可疑印文“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与样本上印文“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情况。2、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接收的通知书复印件8张、退款单复印件5张,及收条复印件3张、借条复印件7张,证明葛某提供的王某向其出具的通知书、退款单、收条及借条的情况。3、被害人葛某提供的银行存折及取款票据,证明葛某从银行取款的具体情况。4、被害人葛某提供的王某交给刘某1的工作证原件及华润电厂工作服照片,证明王某伪造工作证件和提供给刘某1工作服的情况。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明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经过排查,王某进行辨认,其均未辨认出“谢某”;及根据王某供述,公安机关查询君悦名都商务酒店住宿记录及王某手机通讯录及微信记录,均未发现名为“谢某”的男子。6、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的自然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7、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葛某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将王某刑事传唤到案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提出其没有诈骗的故意,其是在相信谢某能让刘某1进华润电力公司的情况下,才向葛某要钱的。经查,被告人王某明知其并非华润电力公司员工,而谎称其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科长,并以疏通关系、办理文凭、选择岗位等虚假理由多次索要葛某钱财。被告人王某的客观行为显示其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调取了徐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客户资料、君悦名都商务酒店住宿记录及王某手机通讯录及微信记录等资料,均不能证明有一名为谢某的人参与诈骗。故被告人该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提出自己系主动投案,应当从轻处罚。经查,发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及接处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葛某于2015年11月2日为索要被骗钱财到华润电力公司门口找王某理论而后报警,王某虽在民警到达现场后予以配合调查,但始终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对其从轻处罚。对王某的该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王某所得赃款二十六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葛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川审 判 员 焦建升人民陪审员 金生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轶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