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胡熙良诉陈秀玲人身损害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熙良,陈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胡熙良,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玲,女,1962年4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熙良与被执行人陈秀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熙良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678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78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