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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谭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渝0107刑初9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莉,女,汉族,1967年3月26日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谭莉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餐厅内,以4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魏某出售净重其1.16克的冰毒疑似物(两袋),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魏某身上查扣上述毒品,从被告人谭莉身上查扣了联系贩毒的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扣押的两袋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谭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刑初字第0084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魏某的证词、捉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谭莉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莉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6克,其行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谭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谭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谭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6克及作案工具白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雷永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