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陈德荣与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荣,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荣,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睦里庄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槐调确字第27号司法确定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6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千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