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尹延华诉初立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延华,初立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928号原告:尹延华,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博。被告:初立东,住敦化市。原告尹延华诉被告初立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彩云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延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土地租赁费用78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春,原告将其承包的耕地租给被告耕种,双方约定租赁费用为7800元,被告至今尚未给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尹延华起诉初立冬,经本院审查,被告初立东向本院提出其不是初立冬,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延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尹延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