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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9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成德强与王晓辉、郑玉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德强,王晓辉,郑玉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548号原告:成德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武,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辉。被告:郑玉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原告成德强与被告王晓辉、郑玉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成德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德强以与被告王晓辉、郑玉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德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成德强负担。审判员  朱国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雪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