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鲁红兰诉中国联通公司松原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红兰,中国联通公司松原分公司,铁塔公司松原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736号原告:鲁红兰,女,1950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卢敏辉,女,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中国联通公司松原分公司。被告:铁塔公司松原分公司。原告鲁红兰与被告中国联通公司松原分公司、铁塔公司松原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鲁红兰诉称:原告2009年入住宁江区先河小区4号楼1单元602室,被告联通公司松原分公司在原告家对门建设基站并投放设备,造成噪音及辐射,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2016年1月,原告将该楼房出售,买房人以对面联通基站噪音及辐射污染为由拒绝履行买卖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1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未提供二被告的营业执照,根据二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二被告的名称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二被告的名称,坚持将“中国联通公司松原分公司”、“铁塔公司松原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起诉,中国联通公司松原分公司、铁塔公司松原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红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