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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45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俞纪东、洪珠,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翰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