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45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俞纪东、洪珠,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翰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