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615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4年12月11日,汉族,大专文化。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4年5月27日,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