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国章与刘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章,刘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971号原告:马国章,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刘学兰,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马国章诉被告刘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国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章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国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瑞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