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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喜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喜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304号原告: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县张掖村石家庄碧桂园销售中心被告:赵喜姐,女,汉族,1946年5月1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原告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喜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6元,由原告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娟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泽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