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卢秋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卢秋玲,陈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8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磊、夏晶晶(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秋玲,女,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陈颉,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颉、卢秋玲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142245.71元、执行费人民币53111.00元。但被执行人陈颉、卢秋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颉、卢秋玲所有的存款人民币5195356.71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颉、卢秋玲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