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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6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肖丽华、李进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肖丽华,李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6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36号。代表人陈珊瑜,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庆辉,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肖丽华,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进龙,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丽华、李进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67282.54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交易城双洋路北侧(新地标.金色家园)8幢3层305号房屋以及1-9地下室-1层C274号车位(房产证号:20××76、20××75)。现申请执行人以上述房产短时期内无法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02执36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讨论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讨论时间:2016年8月23日讨论地点:执行庭执行员:刘文越、连泳泳、廖冰记录人:黄霞霞(代)承办人:连泳泳讨论记录如下:连泳泳介绍案情:(复制上面裁定内容)连泳泳:同意经办人意见。廖冰:同意经办人意见。刘文越:同意大家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2016)闽0802执363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