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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0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485号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国群、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胡洛铭,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永刚,主任。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永刚,主任。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46元,由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