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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琪翔达化工有限公司与邓星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琪翔达化工有限公司,邓星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245号原告深圳市琪翔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第四工业区B区D3栋1楼2号。法定代表人陈冬连。委托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邓星武,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琪翔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星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琪翔达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光书记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