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诚大煤炭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军发、李凤芹、李胜起、张显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白山市诚大煤炭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军发,李凤芹,李胜起,张显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李洪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武,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高级副经理,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山市诚大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唐军发,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焕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军发,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李凤芹,女,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李胜起,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张显兰,女,196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诚大煤炭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军发、李凤芹、李胜起、张显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未按(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庄鸿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