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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升与勃利县天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升,勃利县天富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升,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勃利县天富煤矿。法定代表人陈士坤,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李升与勃利县天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案件款,直至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正顺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