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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刑初0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玉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育凯,李玉珍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刑初0344号自诉人闵育凯,男,51岁。被告人李玉珍,女,51岁。自诉人闵育凯以被告人李玉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闵育凯向本院提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闵育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第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