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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亮松与徐小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亮松,徐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江亮松,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徐小文,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申请执行人江亮松与被执行人徐小文民间借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都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徐小文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江亮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由徐小文负担。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江亮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了处置,所得价款在清偿其他优先债权后,剩余的6万元偿还了所欠申请执行人的6万元借款本金。申请执行人现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都执字第38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江亮松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4万元、利息6000元,应由被执行人徐小文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龙广审判员  曹东升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占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