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财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兴舵与赵玉坤、冯国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舵,赵玉坤,冯国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370号申请人李兴舵,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赵玉坤,女,1980年8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冯国卫,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玉坤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众恒华府小区20号楼1单元201号的房屋及被申请人冯国卫所有的位于解放中路公安局家属楼1号楼3单元4层西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及本人所有的(滑县房权证道口东关字第××号)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玉坤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众恒华府小区20号楼1单元201号的房屋及被申请人冯国卫所有的位于解放中路公安局家属楼1号楼3单元4层西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