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马继铁与陈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铁,陈生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2510号原告马继铁。被告陈生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铁与被告陈生福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0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