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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马继铁与陈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铁,陈生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2510号原告马继铁。被告陈生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铁与被告陈生福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0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