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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亚许与罗祖钦,张燕红,阮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许,罗祖钦,张燕红,阮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740号原告杨亚许,男,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2136。被告罗祖钦,男,汉族,化州市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1210。被告张燕红,女,汉族,化州市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0161。被告阮青松,男,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1416。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许诉被告罗祖钦、张燕红、阮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已承诺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杨亚许承担。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徐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紫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劳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