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国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826号原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祝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兴,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彬,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国维。被告胡国维,男,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仝美子,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85元,减半收取17992.5元,由原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少娜(兼)书 记 员 曾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