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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白鋆亭与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鋆亭,徐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白鋆亭,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徐志刚,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白鋆亭与被执行人徐志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志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鋆亭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志刚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