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石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10号罪犯石伟,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花刑初字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石伟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0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石伟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石伟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0分。2014年7月因殴打他犯被警告一次扣20分。2015年1月又因被警告扣2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石伟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鉴于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减刑后又有二次严重违规,应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伟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