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东胜与赵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胜,赵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233号原告王东胜,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赵亚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胜诉被告赵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王东胜承担。审判员 黄福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