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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文丰与被执行人贺新春、张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丰,贺新春,张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罗文丰,男,1982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贺新春,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益妹,女,11965年1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文丰与被执行人贺新春、张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贺新春、张益妹偿还申请人罗文丰借款本息共计7104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贺新春、张益妹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文丰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贺新春、张益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新春、张益妹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