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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刑更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强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1059号罪犯高强,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霍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高强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强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萨茹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雅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