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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启高与詹安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高,詹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启高,农民。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詹安海,公司职员,(火车站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詹安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王启高支付130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5533元,但其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安海在相关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安海在相关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8783元(含案件受理费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5533元)或查��、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