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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温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861186-8,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8号。法定代表人:柴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东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温书群,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温书群,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借款2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书群(身份证号)持有西安自强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股及其他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