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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秦宇与被告郭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宇,郭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11民初83号原告秦宇,男。被告郭洪伟,男。原告秦宇与被告郭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此案,依法向被告郭洪伟送达相关法律手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宇、被告郭洪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终结。原告秦宇诉称:2013年11月份,被告郭洪伟因买车向我借款40,000.00元,我多次索要,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给我又重新打了借条,并约定从出条之日起每月还款1,500.00元。被告不守承诺,至今未还款。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行使不安抗辩,要求被告还款40,000.00元。并提交由被告郭洪伟书写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郭洪伟欠原告40,000.00元。被告郭洪伟庭审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我现在没有钱,2017年年末能还清。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1月,被告郭洪伟因买车向原告秦宇借款40,000.00元。经过双方协商,被告郭洪伟于2015年12月30日给原告秦宇重新出具借条,约定每月还款1,500.00元。被告郭洪伟自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郭洪伟对与原告秦宇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可并同意还款,双方仅因还款时间未达成协议,该案借贷关系成立。该债务虽然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但被告自2015年12月30日至今尚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秦宇可随时向被告郭洪伟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洪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秦宇借款40,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郭洪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迟正国审判员  张桂芳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