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153号原告:张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朝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志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