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153号原告:张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朝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志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