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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永光与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光,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蒲美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015号原告马永光。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联合村1号楼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15号楼。法定代表人丁国虎。被告蒲美芳。原告马永光与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蒲美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永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永光负担。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