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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邓正君与叶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君,叶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1756号原告:邓正君,男,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叶雷,男,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邓正君诉被告叶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正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邓正君曾一并将程泽龙、熊利翠诉至本院,后当庭撤回对程泽龙、熊利翠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邓正君撤回对程泽龙、熊利翠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正君诉称:2014年10月17日,程泽龙、熊利翠因还贷款需资金周转,遂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2%,被告叶雷担保连带责任直至还清此款为止,当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还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却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叶雷承担清偿5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叶雷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程泽龙、熊利翠因还银行贷款之需向邓正君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并约定于2014年11月5日前还清。叶雷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到此笔借款还清为止并约定担保范围为债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程泽龙、熊利翠未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为此,邓正君诉至本院。以上述事实,由原告方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邓正君与程泽龙、熊利翠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程泽龙、熊利翠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叶雷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并约定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程泽龙、熊利翠未依约履行还款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邓正君诉请叶雷清偿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正君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叶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梦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