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卞文秀与邱庆龙、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文秀,邱庆龙,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470号原告:卞文秀,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加兵,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庆龙,农民。被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东益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政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河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陶茂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文秀诉被告邱庆龙、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文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卞文秀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刘必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顾海洋书 记 员 陈炫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