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艾比欧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艾比欧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民初3289号原告: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十涧湖中路。法定代表人:廖兴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维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艾比欧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学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强公司)与被告上海艾比欧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比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强公司委托代理人孔维泗、陆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艾比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发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9896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玻璃杯等货物的数量、单价、交货日期、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发强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上海艾比欧履行了供货义务,上海艾比欧收到货物后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4月22日,经双方对账结算: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上海艾比欧尚欠发强公司219896元货款。发强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上海艾比欧以种种借口推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海艾比欧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发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发强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购销合同》原件三份,2016年4月22日对账单原件一份,上海艾比欧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海艾比欧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6日,发强公司与上海艾比欧分别签订《购销合同》三份,三份合同约定:上海艾比欧向发强公司购买玻璃杯。货物结算方式为:发强公司交货必须出具实际出货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艾比欧凭以上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进仓单在30天内向发强公司付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例使合同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赔偿金。如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同时对货物数量、金额、质量、交货时间、地点、运输费用的负担、合同有效期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发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2016年4月22日,上海艾比欧在发强公司出具的对账函上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发强公司欠上海艾比欧发票319896元,上海艾比欧欠发强公司货款为219896元。因上海艾比欧一直未付款,发强公司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发强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上海艾比欧供货,上海艾比欧收货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发强公司要求上海艾比欧按照对账单支付合同价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发强公司要求上海艾比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发强公司要求上海艾比欧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上海艾比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艾比欧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98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98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自2016年4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计2299元,由上海艾比欧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予希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