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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玉齐与李振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齐,李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罗玉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淇县。被执行人李振芳,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淇县。申请执行人罗玉齐申请执行李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振芳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