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玉齐与李振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齐,李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罗玉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淇县。被执行人李振芳,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淇县。申请执行人罗玉齐申请执行李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振芳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