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邹某、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刑初17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红路,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群众。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小蒙,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张红路、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马小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伙同被告人高某进入石家庄市裕华区,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该单元楼内的250余米电缆线剪断偷走。5月27日,邹某将被盗电缆线卖给藁城一男子(另案处理),卖得赃款3030元,二被告人将赃款予以平分。当晚,邹某伙同高某再次进入该工地,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该单元楼内的270余米电缆线剪断,被工地施工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涉案电缆线共计价值3224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高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邹某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2、公诉人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经打捆,但并未离开现场并未被被告人实际控制,故该起事实系未遂;3、被告人已将第一起涉案物品等价值的价款交给办案单位,具备全额退赔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邹某判处缓刑。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与被告人邹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伙同被告人高某进入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地,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钳子等工具将该单元楼内的250米电缆线剪断并打捆,随后被告人邹某和高某骑电动三轮车将电缆线拉走。5月27日,邹某将被盗电缆线卖给藁城一男子(另案处理),卖得赃款3030元,二被告人将赃款予以平分。当晚,邹某伙同高某再次进入该工地,用随身携带的剪刀等工具将该单元楼内的270米电缆线剪断并打捆,被工地施工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2240元。另查明,案发后,270米被盗电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河北长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邹某、高某赔偿被害单位河北长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被害单位对二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邹某、高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胡某、刘某甲、王某的证言;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携带的作案工具照片、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抓获证明、收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与高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犯。关于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系未遂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高某已将电缆线剪断并打捆,该电缆线的完整性已经被破坏,且二人对所盗窃财物已经实际控制,故对其辩称观点不予采信。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庭审中,被告人邹某、高某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宋 亮审判员 王兴锋审判员 马 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