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恢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与黑龙江福林克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哈尔滨鸿运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黑龙江福林克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哈尔滨鸿运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8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23号。负责人王文祥,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福林克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34号。法定代表人鲁学兵,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鸿运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伟,男,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三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福林克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哈尔滨鸿运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156元、执行费28000元。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贷款欠息减免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贷款欠息减免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三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