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执复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东兴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东兴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执复12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龚小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东兴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法定代表人王顺,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占勇。复议申请人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公司)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16)苏01执异3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与江苏东兴高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集群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科技公司)、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园公司)、杨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中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宁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与东兴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二、东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本金19998552.39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2月4日为656644.18元;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本金19998552.39元按日利率0.5‰计算);三、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就上述第二项判决给付义务对集群公司名下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7号75幢的房产(丘号:185105-13,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玄转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宁玄国用2013第05074号)在250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集群科技公司、软件园公司、杨占勇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东兴公司追偿等。集群公司、集群科技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两公司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苏民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本案按集群公司、集群科技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告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向南京中院申请执行,南京中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苏01执121号。执行过程中,南京中院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评估公司)对集群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7号75幢住宅房地产(建筑面积1103.88平方米)的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八达评估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宁八达估字(2016)NJFD0178号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地产于价值时点2016年4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5642.81万元,折合单价为51118元每平方米。集群公司不服该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称,异议人经调查了解,其所有的涉案房产单价约为54313元/平方米,总估价应为5995.50万元。八达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估价过低。请求中止对(2016)苏0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对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7号75幢房地产重新评估。集群公司向南京中院提交通过网上房产中介公司(安居客)查询房屋价格的截屏信息,载明帝豪花园别墅54313元/平方米。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答辩称,八达评估公司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估价报告是科学合理的。对集群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驳回集群公司的异议。南京中院异议听证过程中,八达评估公司的注册评估师张丽、古万太出庭接受质询,回复意见称:该公司根据法院的委托,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对涉案房产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调查,搜集交易实例,利用比较法进行了评估,综合计算出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网上报价不能作为比较案例。且异议人提供的案例是帝豪花园小区,而涉案房产在中山高尔夫小区,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南京中院认为:首先,八达评估公司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其采用的估价原则、估价程序及估价方法,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其次,集群公司提交的证据并非实际成交案例,不能证明涉案房产的估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再次,涉案房产的估价结果只是该院在委托拍卖中参照的保留价,相关的实际价值最终由市场决定。综上,集群公司的异议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苏01执异370号执行裁定:驳回集群公司的异议。集群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复议申请人经多方调查,其所有的涉案房产单价约为54313元/平方米,总价应为5995.50万元。八达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估价过低,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撤销南京中院(2016)苏01执异370号执行裁定,案件发回南京中院重新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复议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估价过低的复议理由能否成立。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集群公司认为涉案房屋估价过低,其提供的证据系房产中介公司安居客在网上的房屋销售信息,本案异议听证过程中,八达评估公司出庭接受质询,说明网上载明的房屋销售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格,不能作为评估依据;且集群公司提供的案例是南京市帝豪花园小区,而涉案房产在中山高尔夫小区,集群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价格与本案涉案房产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八达评估公司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对涉案房产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了评估,对评估机构所作专业判断应予以尊重。复议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估价过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执异37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燕代理审判员 孙 凯代理审判员 苏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