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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XX凤与钱孝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凤,钱孝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419号原告XX凤,女,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委托代理人王静英,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孝洁,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春申西路五里新村98-3A。负责人黄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凤诉被告钱孝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凤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孝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XX凤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