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金挺与XX强、张梅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挺,XX强,张梅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财保3号申请人:陈金挺,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被申请人:XX强,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张梅真,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强名下闽DXXX**号车辆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今后判决的有效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XX强名下闽DXXX**号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强名下闽DXXX**号车辆,保全期限为2018年8月23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陈金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