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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黄丁花、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赖元村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与赵义豪、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赖元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丁花,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赖元村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赵义豪,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赖元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丁花,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孔伟,乐东黎族自治县阳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赖元村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负责人:邢水超,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义豪,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赖元村民委员会。住址:黄流镇赖元村。法定代表人:黄璀章,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福永,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上诉人黄丁花、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赖元村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赖元5组”)因与被上诉人赵义豪、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赖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赖元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黄丁花与被上诉人赖元村委会达成了解决本案纠纷的合意,上诉人黄丁花与赖元5组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和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丁花与赖元5组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丁花和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赖元村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黄丁花和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赖元村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分别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忠贵审 判 员 沈美萍审 判 员 张模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范慧芳书 记 员 田秀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