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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2722号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杨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利,系公司员工。被告:谢涛,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