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余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余某行政非诉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陂卫征字(2015)第07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履行义务。同年8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6)鄂0116执85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某某、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卫征字(2015)第07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卫征字(2015)第07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