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2民初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多力坤阿别尼与吴秀珍、关小刚等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力坤阿别尼,吴秀珍,关小刚,杰克斯那勒沙尔山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2民初第1311号原告:多力坤阿别尼,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本县城镇居民,现住本县。被告:吴秀珍,女,1950年3月2日出生,锡伯族,系本县城镇居民,现住本县。被告:关小刚,男,锡伯族,系本县城镇居民,现住本县。被告:杰克斯那勒沙尔山拜,男,哈萨克族,系本县城镇居民,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力坤阿别尼诉被告吴秀珍、关小刚、杰克斯那勒沙尔山拜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力坤阿别尼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多力坤阿别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力坤阿别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多力坤阿别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