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4175储呈祥与于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呈祥,于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4175号原告:储呈祥,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春兰,海安县大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毅,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储呈祥与被告于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储呈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呈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呈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储呈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晓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 来源: